近日,高淳县局五分局管理员清理欠税时发现,辖区某广告设计公司欠税3000多元已数月。多次催缴无效,电话与公司法人王某联系,王某表示,公司一年前已转让给了朋友李某经营,自己对欠税情况毫不知情。
原来,王某2006年开办了这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2008年6月王某将公司无偿转让给朋友经营。转让时与朋友达成口头协议:5年内公司如盈利,王某可获20%利润,如亏损,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是朋友,公司转让时双方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前不久朋友不辞而别,自己事先并不知道,更不清楚公司欠税的情况。对此,税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责令王某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并建议其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六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公司转让或者有其他变更事项时,必须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承担未知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