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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南京的一名研究生,最近刚刚找了一家单位实习,实习期1年,协议上写明待遇2000(含税240),我很奇怪,现在国家的个税起征点不过就是2000,怎么我们实习待遇2000还要纳那么多税款呢?
答:您好!如实习生与企业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则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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