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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公司安排在我公司的人员出了工伤事故,经鉴定达到一定的残疾等级。经协商、仲裁,我公司给其个人一定的补偿,并且以后不再到我公司上班,以后一切事宜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给其个人的补偿能否在税前扣除?或需什么手续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偿款,如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范围,可提供工伤鉴定、劳动部门的支付赔偿证明等资料,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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