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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补缴2009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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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补缴2009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2010年当期有关、合理的支出,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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