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代帐 南京代帐公司 南京公司注册 南京注册公司
问:2010年补缴2009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2010年当期有关、合理的支出,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您在注册公司与税务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 南京捷亚凯财税,我们已帮助数千客户解决 南京注册公司与税务等各种疑难问题。
南京公司注册、工商代理热线电话:025-52053551
手机:13851933414、13815889915
QQ:1141226302、43447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