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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59号文中规定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 我想问的是同一控制下,母公司将一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另一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该种情况?
答:您好!《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特殊纳税处理的规定,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您企业的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您可以携带相关企业重组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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