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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通过一级市场摘牌取得的土地,因种种原因未进行开发即转让,转让价与原摘牌价基本相同,应怎样缴纳营业税?
答:您好!纳税人转让从国土局土地转让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法缴纳营业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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