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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因政府规划,面临跨市异地搬迁,请问:1、如用搬迁补偿收入投资异地一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09]118”文?2、用搬迁补偿款购置固定资产,其折旧基础为新值减除补偿款的净值,还是新置固定资产的发票原值?
答:您好!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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