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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企业为托运方提供营运业务产生的运费如何申请开具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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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路运输企业(代开票纳税人)为托运方提供营运业务产生的运费如何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运输发票?挂靠经营概念如何理解?
 第一种情况:当一笔运输业务经本企业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后,因本企业运力不足,由本企业与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协商共同参与本企业运输,风险由本企业承担,运费统一归本企业与托运方结算,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费与本企业结算。请问本企业如何开具运输发票与托运方结算?
简要说明:按本地税务部门规定本公司不能全额开具运费与托运方结算,但事实托运方只认本公司提供的运输发票,税务部门理由是所有运输工具必须是本公司的自有船。只有是自有船才算本公司运力,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运输工具不能算本公司运力,按三个方案一个办法规定,此次运输过程中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应属于挂靠经营性质,公司将具体承运的船舶(含其他公司或个人参与运输的船舶)作为运力申请代开发票。运输发票理应由本公司全额开具报税,再由本公司根据协商的运费与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结算。
第二种情况:三个方案一个办法中指的挂靠是何种性质的挂靠。
按交通部规定目前所有船舶只存在委托经营关系,不存在办证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因为所有证件上经营人就是公司,而本地税务部门认为船舶证书上所有人是个人的就是挂靠,按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挂靠应该是其他企业或个人无经营运输业务而挂靠在有运输业务但运力相对不足企业的经营行为。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七)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应当提供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挂靠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应当由被挂靠人开具发票;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由挂靠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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