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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免税)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按国税总局文件: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函[2005]541号,核定征收企业应按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以上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函[2005]541号是否有效?与苏地税函[2009]283号相比,核定征收企业究竟按哪一个文件执行? 二,按江苏省地方税局2009年12月21日发布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就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所得包括补贴收入。我们企业认为此条款只能针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因为核定征收企业本身成本核算就不健全?不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是否象苏地税发[2005]71号文那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果没有批复企业是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执行还是按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执行? 三,国税函[2005]541号是针对苏地税发[2005]71号所作的批复,而苏地税函[2009]283号也不清楚是否经国税总局同意,我们企业理解苏地税函[2009]283号既违背了国税函[2009]377号的本意又违背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主要精神。江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是按国税函[2009]377号执行还是按苏地税函[2009]283号执行?问题关键是全国是否执行一样标准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因此,纳税人取得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当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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