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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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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免税)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按国税总局文件: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函[2005]541号,核定征收企业应按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以上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函[2005]541号是否有效?与苏地税函[2009]283号相比,核定征收企业究竟按哪一个文件执行?
二,按江苏省地方税局2009年12月21日发布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就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所得包括补贴收入。我们企业认为此条款只能针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因为核定征收企业本身成本核算就不健全?不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是否象苏地税发[2005]71号文那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果没有批复企业是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执行还是按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执行?
三,国税函[2005]541号是针对苏地税发[2005]71号所作的批复,而苏地税函[2009]283号也不清楚是否经国税总局同意,我们企业理解苏地税函[2009]283号既违背了国税函[2009]377号的本意又违背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主要精神。江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是按国税函[2009]377号执行还是按苏地税函[2009]283号执行?问题关键是全国是否执行一样标准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因此,纳税人取得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当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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