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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省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减征?如果有减征,单位需要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您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1)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个人身份证(户口簿);(4)残疾证、有权部门核发的孤老、烈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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