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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给员工不含税工资, 企业已按不含税工资换算成含税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请问, 该部分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员工含税工资的一部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您好!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含税工资数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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