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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拆分销售额,企业以货款当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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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向该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06.17万元,罚款53.87万元。
  海安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一家大型内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大型卷板机。2008年,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全县通用机械制造业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6年实现销售9024.04万元,缴纳增值税285.78万元,税负3.17%;2007年实现销售8409.45万元,缴纳增值税325.76万元,税负3.88%。而全县该行业的平均税负在4.5%左右,该企业在行业中属于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税负却处于行业中较低水平。于是,稽查人员将该公司列为检查对象,对其2006年和2007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企业一笔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为产品销售发票和成品部转来的自制运费代垫单及运费金额的情况说明,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财会人员提供产品销售合同,财会人员不愿提供,且振振有词:“我们是大型企业,有自身的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合同由公司成品部负责管理,公司要求财务科在产品销售核算时,按照成品部提供的上述原始资料进行记账核算,不得有异议。”
  于是,稽查人员一方面找成品部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政策攻心和税法解读,最终使该公司主动提供出全部产品的销售合同。通过逐份核查销售合同,稽查人员发现,在2006年~2007年间,该公司除少部分销售合同中在价外明确了代垫运费的金额外,大部分合同中均仅列明产品售价,不存在价外代垫任何费用的内容。
  经向承运单位调查取证,稽查人员进一步证实,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风险均是由该公司承担。
  原来,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公司在“代垫运费”上下起了工夫,故意扩大代垫运费范围,人为拆分售价,造成少计产品销售收入624.53万元,少缴增值税106.17万元。
  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企业自食了偷税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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