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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折旧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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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是一家的企业会计,今年税务部门查我的2009年度的帐的时候,因为我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人为的缩短了而使税务部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我单位在2008年前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以前规定的使用年限是10年后来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我就在折旧上按新税法的折旧年限来折旧了,并在2008年前全提完了折旧,于是税务部门就把多提取的折旧调增了所得额和税款,这样调整对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是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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