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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近日明确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征收标准。据悉,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应征税费仍然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 据了解,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每月5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每月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该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不区分住房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从而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据统计,2008年北京市个人住房出租共缴纳地税3.9亿元,较2007年同比增长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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