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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原经批准建造四层楼的房子,由于政府原因现只能建造3层,由于桩基已打好,政府进行了赔偿了10万,请问:对于这部份赔偿款,是否应该冲减房产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在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可以从房产造价中扣除?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请您根据企业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核算房产原值,确认房产税的征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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