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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向A公司租用厂房,年租金10万元.现将厂房以15万元年租金出租给B公司,问我企业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 [2006] 135号)的规定,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即转租房产的,对转租人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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