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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2010年度我单位确认有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50000元,请问我单位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额”中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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