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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有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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