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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2008年的应税销售额已经超过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原则上应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若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在2009年可暂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二条的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则无需按照现行规定强制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该企业2009年可暂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等到2010年再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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