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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苏州新区关于2010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间申报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您根据上述规定自行确认您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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