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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和应纳税额项目填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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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项目的填报主表第22行~第25行是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部分,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主表第22行为“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修改后的填表说明,此行填报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但可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如何确定,此文件并未明确。

  2.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即调整后的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额之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计算,此行为正时,说明本年度有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可进行下一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计算。否则停止计算。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此行金额来源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附表四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应根据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具体计算可根据附表四进行。

  4.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因为如果23行为负,则23行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无需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就为零。

  应纳税额及应补(退)税额的填报

  主表第26行~第40行是本年度应纳税额及应补(退)税额的填报部分,该部分内容填报思路是先计算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加上境外所得应补税额减去已预缴所得税额等于本年度应补(退)税额。

  1.税率

  主表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注意不管企业实际执行税率是多少,本行都填法定税率25%。

  2.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即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25%。执行优惠税率的企业在第28行填报。

  3.减免所得税额

  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按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将税率减免转化为税额减免,这种数据设计也是本报表的一个亮点。这样,所有企业在本报表中填报的税率都是法定税率25%,享受的税率减免通过税率差对应的税额减免来实现,非常科学,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

4.抵免所得税额

  主表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此行数据填报,应该以本年度按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如果本年度没有足够应纳税额可抵免,则可向后结转5年,如果5年内仍不能足额抵免的话,未抵免的部分将不再允许抵免。

  5.应纳税额

  主表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当期抵免所得税额以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并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行、第28行和第29行。

  6.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本行数据来源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金额应等于境外应税所得乘以法定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此行数据要注意,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首先将境外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同时,已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在境外应税所得额中减掉。因为此部分所得已经调增了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把这部分所得减掉,会造成重复纳税。

  另外还要注意,即使企业在境内实际执行的税率不是25%,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其在境外的所得都应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在境内应纳所得税额。

  7.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主表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关于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规定,还需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8.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主表

  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本行数据实际上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是境外所得在境内应补税额。二者之和就是企业本年度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9.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主表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行数据填报的是独立纳税企业,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款。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要与总机构汇总纳税,所以此数据也包括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税款。对于仍然执行合并纳税的集团企业,此行数据也包括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主表第35行至第39行就是对34行数据的具体说明。

  1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11.附列资料

  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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