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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对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捐赠是公益捐赠吗?是按所得税条例允许在利润总额的12%内扣除,还是按2003年国税发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或者按财税2006 6号全额扣除?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光彩事业基金会是同一性质的社团吗?
答:您好!根据《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的规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取得“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已经废止。 因此,光彩事业促进会未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光彩事业促进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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