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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面积145平方米,目前手持房产证是2005年2月3日。2005年房屋为朋友关系赠与所得。今年,此屋通过父子关系赠与,再次出售。 请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您好!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凡赠与行为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赠与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的,其购入时间仍按离婚前的原购入时间确定。 因此,个人将今年受赠的住房再次出售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不满5年,应当全额征收营业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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