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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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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10年亏损,上年2009年也亏损,在2011年产生利润,2011年汇算弥补亏损时,应该弥补两年的亏损之和,还是只能弥补2010年的亏损?弥补亏损的具体手续是什么?



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2011年进行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2009年和2010年的的亏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机构对弥补亏损出具的所得税涉税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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