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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09年12预提职工奖金16万元,预提2009年11月12月应付未付利息10万元,2010年2月发放2009年奖金16万元,2010年6月支付11月12月应付未付利息10万元。请问上述两项费用应该在09年度税前扣除?还是在10年度扣除?
答:您好!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支出,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可以依法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2010年2月实际支付的年终奖,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0年6月支付的利息,不能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属于2010年度的利息支出,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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