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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苏政发【2011】3号文件的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2%从所属期2月1日起执行,我单位所属期1月份的增值税免抵国税局在2月份批复下来,请问我单位该部分的增值税免抵额应按1%还是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根据《关于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号)的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我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您单位自2011年2月1日后取得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应当按照2%的征收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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