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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是什么?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开具内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核算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的支出,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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