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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江西省龙南县某钨矿是一家主要从事钨产品开采和选取的集体企业,地处山旮旯深处,交通不便。该企业从业员工138人,执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2007年缴纳地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376214.89元。 案头分析 2008年,龙南县地税局评估人员在查阅该企业2007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等资料后发现,该企业虽然按时缴纳了各项地方税收,但是却反映亏损1964705.42元,与年度钨产品价格持续上涨、企业生产经营红火、不断扩大规模不匹配。于是,龙南县地税局将其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提取数据进行相关指标分析。 一、通用指标分析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21.62%,超出正常范围,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2.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异常。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26.54%,超出正常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和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问题。 3.成本费用率异常。成本费用率为6.03%,虽然比2006年有所下降,但仍超出同行业水平,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二、配比指标分析1.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21.62%,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8.06%,两者比值为2.68>1,并且都为正数,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2.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21.62%,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26.54%,两者增减幅度不配比,收入变动率明显比成本变动率低,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问题。 3.2007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26.5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8.06%,两者比值为3.29>1,并且都为正数,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问题。 举证约谈根据分析审核的情况,评估人员向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异常提醒通知书》和《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企业就有关涉税问题面谈,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就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释。 1.虽然矿产品价格比2006年度上涨了23%(2008年评估时已上涨54%),但原材料和劳务费用也同时在上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真实的,明显可以为证的是销售收入在增长的同时,企业管理费用却同比下降61.9%。 2.企业收入情况是完全可信的,根本不可能隐瞒销售收入和相关税费,因为企业产品都是销往大型加工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地方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相当严格,没有办理准运手续的情况下企业的矿产品不可能运出矿山。 3.企业职工100多人,井下采掘的46人中是按工作量来计报酬的,2人一组,每采掘1米按300元计酬,每米用炸药量2包,雷管45根左右。但这些成本支出并不一定就会产生经济效益,采掘几百米花费巨大却采不到任何钨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企业成本高、增幅大是很正常的现象。 4.矿山由于周边环境情况复杂,企业花费了大量资金整治。另外,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木制结构要求改用钢筋结构,通风排气和除尘设备按要求进行了更新改造,添置了专业的抢险救灾设备,因此生产成本增加是正常现象,不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的问题。 5.企业地处深山老林,为了照顾本地村民,一些工程款“白条”支付是没有办法的事。另外,其他一些劳务和支出取得不合规定的票据,但确实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针对企业的解释和说明,评估人员通过到相关部门印证和查阅企业财务资料的方法进行了再次的审核评析。 1.通过查阅该企业在国税部门的申报资料和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的检查放行记录,证实企业的钨产品增值税申报数量和金额与向地税部门申报的相一致,没有发现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2007年销售数量为142.2695吨,销售金额9067148.98元。但城建税少缴5831.04元,教育费附加少缴17493.12元,印花税少缴8657.77元。对这几项企业无异议,表示愿意及时进行自查补报。 2.通过评估分析企业的财务资料,评估人员发现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费440784.8元,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5449.05元。对此,企业没有异议。 3.通过评估分析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各类行政罚款85000元,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此,企业无异议。 通过以上再审查证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生产成本项目中有270多万元的相关费用仅从账面上看不出真实的支出范围。评估人员认为,只有弄清这些生产成本支出的实际去向,才能查找出企业的问题所在。于是,评估人员要求下矿井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 当听到税务人员要到井下进行核查时,企业负责人力劝评估人员不要下井:“坑井离地面有300多米,主坑道1000多米凹凸不平、光线不明,分支坑道没有灯光,一片漆黑,随时都有塌方的危险,专业挖掘人员都很困难,你们税务人员下去很不安全,我们不放心。” 但评估人员没有被吓倒,为了搞清成本列支的真相,坚持要下井查看。于是,评估人员穿好安全服、头戴矿灯,在企业人员陪同下深入到地下300米的坑道。在井下,税务人员借助昏暗的头灯不断询问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坑道顶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钢筋水泥的安全加固,同时井内有轻轨、水泵等设备,但账上没有这些固定资产,于是基本上确认企业把井下的一些建筑物和设备等应列作固定资产的支出作了当期费用进入了生产成本。 1个多小时后,评估人员安全从井下返回地面,立即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再次进行交谈。税务人员指出,按照税法规定,井下的一些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应折旧进入成本,不能一次列支进入生产成本。 企业看到无法再隐瞒,于是承认把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一些支出直接列入了生产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评估处理 在确认成本费用虚列的相关数据后,企业接受了如下处理:自查补报缴纳城建税5831.04元,教育费附加17493.12元,印花税8657.77元,加收滞纳金1847.33元。企业管理费用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5449.05元,生产成本(销售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33473.91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28922.96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64217.54元,减除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补缴所得税14358.15元,加收滞纳金1285.05元。 评估后,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达到3.16%,趋于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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