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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企业向银行购买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非金融企业购买金融商品也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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