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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尔夫球的计税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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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江苏省对娱乐业税目中的高尔夫球适用10%的营业税税率。请问:其计税依据是按全部收入适用10%的税率,还是只就果岭费收入适用10%的税率,其他如:球车费、球童费、存包费等可以单独按5%(租赁业)计征营业税。也就是说能否把收入进行分解。谢谢!



答:您好!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一)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二)舞厅,是指提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三)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四)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六)游艺。 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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