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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外经证出去做工程的时候为什么要附征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问:开外经证出去做工程的时候为什么要附征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时缴纳印花税的,会机构所在地不需要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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