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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建筑施工企业,为一单位承建营业用房,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前由我公司垫资,请问在施工期间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营业收入,并依法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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