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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已收取费用,同时供应客户快餐,该快餐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在什么科目中反映?
答:您好!企业为客户提供快餐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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