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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中介公司从用工单位取得收入15万元(其中职工工资10万,社会保险3万,商业保险1万,中介费1万),实际支付工人工资11万元,缴纳社会保险2万元,缴纳商业保险1万元,请问:该劳务中介公司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的规定,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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