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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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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个别残疾职工有1个月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年工资平均数达到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问题:1、是否可以实行加计扣除;2、加计扣除的标准是11个月实发工资,还是全年实发工资。



答:您好!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不能同时符合上诉条件的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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