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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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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有一套房是1990年单位房改房的房子,那套房原所有人是我的爷爷,后在2008年爷爷去世后,我父亲继承了该房产的同时赠与了我,现在我想把该房转让,那么在交个人所得税时房产原值的计算能否按2008年我交赠与税时该房产的评估价来算。



 

答:您好!根据《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凡赠与行为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赠与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的,其购入时间仍按离婚前的原购入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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