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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因不了解减免税备案政策,未能及时备案,是否可以补报案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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