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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的售楼小姐取得的按提成收入怎样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和未签订用工合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有何不同?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个人费用是否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售楼小姐属于企业雇员,取得的提成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若售楼小姐不是企业雇员,提供的独立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售楼小姐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依法缴纳代理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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