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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是独立法人,由集团公司控股,我单位无资质,承接建筑合同由集团公司签订,集团公司向我们收取服务费(管理费),集团公司向公司收取服务费无书面合同,收取金额由集团公司自己定。集团公司已经纳税,但未开票给我公司,请问这部分管理费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您好!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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