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镇社区和村委会租用土地用于经营,取得社区和村委会出示的 《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 能否入账?
答:您好!房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不能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