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是否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您好!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一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