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10年4月从A公司离职,5月份入职B公司。由于A公司发薪日是次月发放,B公司月底发放。这样一来,我在5月份收入了两份工资,收到你们纳税提醒函,请问,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答: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所述“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当月同时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您所述的情况属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月依法进行自行申报,请您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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