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雇用残疾人,他们取得的工资是否可以免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三)减征期限: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四)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 残疾人办理减免税审核手续后才能享受减免税,进行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办理减免税审核手续应当提供:(1)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3)《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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