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位于山东省的一餐饮连锁公司,在徐州丰县境内承包了几所中学和小学的食堂,我们是否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交哪些税收,享受税收免税的优惠吗?
答: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因此,您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执行期已经结束。您2011年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具体税种将会在办理开业登记之后由片管员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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