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8]212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管护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增值税,那如果纳税人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种植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或是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林木是自己种植的或者是外购的有什么区别?
答:您好!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种植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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