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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问题
问:我单位是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即征即退。请问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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