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现在为 了小区方便,根据《人民防空法》修建了人防工程做为配套设施,并利用地下人防工程修建了地下人防车位(没有产权),并将一部分车位使用权销售给了小区业主,请问地下人防车库是做可售面积还是不可售面积,销售人防车库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若地下车位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属于出租地下车位,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下车位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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