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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疑问解答 >> 自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税收问题
自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税收问题
问:我总公司注册于南通市通州区,并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企业所得税系国税征收.在南通海门市成立非法人的分公司,总公司在海门市竞拍取得生产用土地一宗,我公司自行建造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按规定营业税不征.其他如:防洪基金,个人所得税负征,印花税是否要征收?谢谢!



答:您好!南通企业在海门市成立分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在实际生产经营地申报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政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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