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到现在还没有用完,如今公司要注销,请问多计提的福利费如何处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您好!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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