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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疑问解答 >>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单位今年一季度刚产生收入,前期费用较大,税务部门不允许我们列支,说是收入和费用要配比,我想问下有相关的文件有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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